在港开业>香港的税制是怎样的?>
利得税(企业所得税)
Email this pagePrinter friendly version

利得税(企业所得税)

 

香港只对各行业、专业或商业取自或来自香港的的利润征收利得税。利得税的税率为16.5%,除企业以外的税率则统一为15%。

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。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,本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。

企业和个人(金融机构除外)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,可获豁免所得税。由在港发行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利润,以及在港认可专业再保险公司通过离岸风险再保险业务而得的利润,只须缴交正常税率的50%。

亏损可无限期推后以扣减税款。

宽松的免税额制度

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,在支出该年,这笔支出的20%可免税,其后每年额外4%,直到整笔支出扣除为止。

商业楼宇每年也可有4%的折旧免税额。

重新装修和装饰楼宇与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,可以每年20%的直线折旧方式,分5年抵销。

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,与制造业有关的厂房及机械设备、计算机硬件、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,可实时扣除100%。

其它可扣税项目

这些项目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、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、坏帐、商标和专利注册费、科学研究支出、技术培训费用(视规定和条例而定)、雇员退休计划供款(最高可达任何一位雇员在评估期间工资的15%),以及取得专利权的费用。

从1998年4月1日起,科研支出的扣税范围已扩展至因市场研究、可行性调查和其它有关商业及管理科学的研究活动的支出。

订阅本署的免费通讯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登记     

Email this pagePrinter friendly version

更新日期: 20/4/2006